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44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依禎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7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依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李依禎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再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0年9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鈴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科維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