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42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泰霖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6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泰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受刑人陳泰霖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有該部矯正署民國110年9月9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18001號函暨檢附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誤。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姚佑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靖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