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23號

原告 黃碧足

被告 錡永文

張旭東

劉書宏

張元議

葉美娟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詹蕙嘉

法官施函妤

法官施元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志淵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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