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莊耀毅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併自聲請人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及第6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因債權人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本院通知後,逾本院所定10日期間內未表示意見,依法視為同意,而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則具狀表示同意。故本件同意與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共3名已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共新台幣(下同)000000元,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更生方案已經債權人書面可決,有債權人陳報狀、本院送達證書在卷足憑。再觀諸聲請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請人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8000元,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分六年共72期清償,於每月15日依附表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清償予各債權人,總清償金額共576000元,清償成數為41.77%,按附表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於每月15日依債權比例分別電匯給各債權人之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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