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174號上訴人 全招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賢江 因本院104年度婚字第174號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9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家事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書記官姜國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