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6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60號原告 葉解隆
葉明昌 葉解興 葉聰財 葉勍甬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間地價稅事件,對於民國103年7月31日本院103年度簡字第60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鴻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傅淑芳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