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695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陳家昱 債務人 張淑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陸仟捌佰玖拾元,及其中:
㈠、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伍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參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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