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9009號債權人 石叔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許宸碩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標的債務人應「連帶」給付之記載是否有誤?㈡確認事實理由許宸碩為「支票」之背書人之記載是否有誤
?㈢確認本件法律關係究為「借貸關係」或「票據關係」?㈣確認請求利息依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㈤陳報利息起算日為何?(因聲請狀請求標的僅記載自提示
日起。)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