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298號債權人 孟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素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本件債權人孟軍得向陳素雲請求給付新台幣(下同)40萬元之釋明文件影本(依債務清償協議書內容所載,乙方即債務人為孟軍,非陳素雲,且借款金額僅15萬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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