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77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77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771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務人 林楊梅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叁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13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3497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林楊梅雪前於民國(下同)94年10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4,270元整,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如消費性商品貸款契約條款約定。詎料,債務人自98年3月起即未依約繳款,現積尚欠債權人本金19,386元,及自民國97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遲延利息及違約金200元正,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依約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負清償全部借款之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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