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0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執字第二二一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二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十一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仁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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