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八五一號),經檢察官解
主文甲○○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前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因通緝到案,經本院裁定羈押在案,惟其已於九十二年四月四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二年度戒執二緝字第四三號執行指揮書解送臺灣臺南監獄附設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四月三日乙○玲定九二戒執二緝四三字第一九0三二號函附之執行指揮書在本院卷可稽,故原羈押原因於前開執行之日業已消滅,依照上開法條之規定,被告之羈押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鄭燕璘法官陳金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