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06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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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0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06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葉力綺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怡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捌萬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民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債權人與債務人簽訂之借據並無關於利息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之約定,故就新臺幣壹拾捌萬元之利息再請求利息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