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亡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亡字第16號聲請人謝OO送達代收人 羅惠珍 前聲請人聲請宣告謝OO死亡事件,本院於96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謝OO(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00年00月0日生,失蹤前最後住所:台南縣○○鎮○○里○○000號)於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謝OO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謝OO(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因罹患老人癡呆症,於民國87年9月14日自台南縣○○鎮○○里○○000號住處離開後,即不知去向,經聲請人向台南縣警察局學甲分局中浯派出所報請警方協尋失蹤人,惟迄今音訊杳然,存亡莫卜,此有該派出所受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可稽。聲請人雖曾至各地探詢,終如石投大海,無人知其行蹤,至今已有8年9個月矣,雖不能斷言已離人間,然而亦凶多吉少。前經聲請鈞院准以95年度家催字第16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之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謝OO死亡之判決等語。
二、前揭聲請意旨,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5年度家催字第163號卷及所附戶籍謄本、公示催告裁定書暨登載該裁定書之新聞紙查明屬實。查謝OO自87年9月14日走失,計至94年9月14日屆滿7年,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本院自得依聲請人之聲請,推定謝OO於失蹤滿7年之日即94年9月14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並依法宣告謝OO死亡之判決。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書記官鄭隆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