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1037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葉哲君 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佰參拾柒萬貳仟壹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貳佰陸拾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二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中新台幣貳佰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二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餘新台幣柒拾柒萬貳仟壹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二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萬肆仟貳佰陸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丙○○於民國(下同)94年7月11日向原告借用3筆借款:㈠新台幣(下同)2,600,000元,約定於114年7月11日清償,利息自94年7月11日起至96年7月11日止按原告當時公告之基準利率加碼年息0.63%機動調整,目前按年息2.74%計付。㈡2,000,000元,約定於114年7月11日清償,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0.875%機動調整,目前按年息3.1%計付。㈢900,000元,約定於101年7月11日清償,利息原告當時公告之基準利率加碼年息3.41%機動調整,目前按年息5.45%計付。並約定遲延履行時,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就借款㈠㈡之利息僅繳至95年11月11日,就借款㈢僅繳納本息至95年9月11日,即未按期給付本息,經原告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尚欠本金餘額分別為㈠2,600,000元、㈡2,000,000元及㈢772,144元,被告應負清償責任,並應依前揭約定給付利息及違約金,為此,依消費借貸契約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抗辯:被告對於積欠原告上揭款項之事實並不爭執,惟主張其無資力清償,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3紙、放款帳務查詢資料單及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3份、原告基準利率、基本放款利率及定儲指數利率變動表各1份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既不爭執,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而被告抗辯無資力清償,亦非拒絕清償之正當理由,其抗辯自不可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所示之借款、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書記官彭建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