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2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2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易字第24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曉鷗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3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曉鷗於民國105年9月6日20時2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沿苗栗縣竹南鎮環市路○段○○號旁之巷子由東向西行駛至該巷巷口,欲右轉進入竹南鎮環市路改向北行駛時,疏未注意停車察看左側有無來車,即貿然右轉,適有告訴人 衛俞婷 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竹南鎮環市路○段由南向北行駛至該巷口,見狀為避免二車碰撞而緊急煞車,致告訴人衛俞婷倒地,受有左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106年9月18日具狀撤回告訴(書狀於同年月20日送達本院),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
1份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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