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振賢 上列聲請人與福麒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林志仲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福麒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