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68號聲請人 陳文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