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聲字第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聲字第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八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右被告因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理由
一、
二、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六年月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得於五日內抗告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