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81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林復華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6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拾壹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運輸第2級毒品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5年8月16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95年11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至被告陳稱需要照顧年邁父母一節,尚不影響羈押之必要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李嘉益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
書記官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