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85號
原 告 省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瀧鑫工業有限公司間因返還租賃物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
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二組租賃機器之價額),並按此價額
繳納裁判費,及提出被告公司之登記事項卡與其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