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10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茂元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請釋明本件債權讓與通知是否已合法送達債務人許茂元,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
二、請提出債務人許茂元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