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小字第156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1566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捌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萬玖仟壹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