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310號聲請人 莊先勝 代理人 張沛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70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7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宇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表:110年度除字第31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莊先勝第一銀行東門分行110年6月1日5,145元N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