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1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1178號聲請人 徐夏愚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徐仁傑 死亡,向本院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資料佐證知悉被繼承人徐仁傑死亡事實之時點,若認除上述書面資料外,有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則應於民國一一一年一月七日九時二十分攜帶證物或證人到庭以言詞說明。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拋棄繼承事件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