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聲字第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ABDULHAMIDBINABD(馬來西亞籍)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0年度執聲付字第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ABDULHAMIDBINABD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ABDULHAMIDBINABD(下稱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0年確定後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3月29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8年上訴字第1905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至受刑人係馬來西亞籍人士,是否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所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規定,核屬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處分之職權,非本院審究範圍,併予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李東柏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