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769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謝孝晴 債務人 朱秀蘭 (即 朱信榮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陸仟玖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以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以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以 伍佰 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