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7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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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促字第1747號債權人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宇君 債務人 葉麗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30,78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民事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書記官江靜玲附表:110年度促字第001747號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備註(新台幣)(至清償日止)(%)00115,392元109年12月10日500215,392元109年12月10日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