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714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鵬 債務人 施明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貳佰陸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施明田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20263元,專案補償款8246元,共計新臺幣28509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
3款、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次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其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經查,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其專案名稱皆為5G極速原號升等(599)免預繳單門號併約方案0期,又專案同意書所載電信/專案補貼款均為0元,且均未提出換約前之專案補貼款條約,無法確認專案補貼款金額,揆諸前揭法條及說明,本院自毋庸裁定命其補正,債務人請求上開門號之專案補貼款部分,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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