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小字第11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岡小字第11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被   告  王瓊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
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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