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98年度鑑字第11397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98年鑑字第11397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98年度鑑字第11397號被付懲戒人 黃清藤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黃清藤部分不受理。
理由被付懲戒人黃清藤原係交通部臺中港務局局長,該局於86、87年間辦理廢料絞碎機等設備之採購,被付懲戒人涉有違失,經監察院彈劾送會審議。第查被付懲戒人所涉刑事部分,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貪污罪嫌提起公訴,並經一、二審法院為有罪之判決,被付懲戒人不服判決上訴最高法院後,於98年
2月3日死亡,最高法院因於98年3月26日以98年度台上字第1703號刑事判決,將原審及第一審關於被付懲戒人罪刑部分之判決撤銷,改判被付懲戒人公訴不受理,確定在案,此有該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黃清藤既已死亡,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6條第2款規定,自應為不受理之議決,爰為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張信雄
委員 朱瓊華 委員 柯慶賢 委員 洪政雄 委員 簡朝振 委員 林開任 委員 許國宏 委員 蔡秀雄 委員 吳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書記官黃紋麗1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