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482號債權人 王秀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秋白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本件債務人為陳秋白一人?抑是陳秋白、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端聲請狀當事人欄意旨不明)?若本件債務人為陳秋白、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二人,則併具狀說明請求債務人二人連帶給付?抑是共同給付?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