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0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016號聲請人 洪麗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5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書記官吳華瑋附表: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1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店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5-D0-00-0000000-0185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