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補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補字第492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蔡瑞麒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期間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書記官周秋菊~g2;附表:
┌───────────────────────────┐│㈠聲請人之戶籍地設於彰化縣,請提出釋明聲請人欲久居之住││所地位於本院轄區之證明文件。│├───────────────────────────┤│㈡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㈢釋明無資力繳納聲請費及必要費用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㈣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應補正:││①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②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暨││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㈤預納郵費新臺幣(下同)510元(聲請人繳交之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約可供四位債權人之送達郵資,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7人,超過四位債權人則每增加一位債權人暫以郵││資170元計算。計算式:(7-4)X17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