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57號原告大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光祥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 律師複代理人 林詩涵 律師被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杜微 訴訟代理人 黃昭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工程法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楊婉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