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69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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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6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696號聲請人 朱美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7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書記官沈筱玲┌─────────────────────────────────────────────┐│本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696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張資恆 │93年8月4日│94年5月25日│50,000元│670352││├──┼─────────┼──────┼──────┼────────┼──────┼──┤│002│張資恆│93年8月4日│94年2月25日│50,000元│670353││├──┼─────────┼──────┼──────┼────────┼──────┼──┤│003│張資恆│93年8月4日│94年6月25日│50,000元│670354││├──┼─────────┼──────┼──────┼────────┼──────┼──┤│004│張資恆│93年8月4日│94年4月25日│50,000元│670355││├──┼─────────┼──────┼──────┼────────┼──────┼──┤│005│張資恆│93年9月9日│未載│150,000元│670365││├──┼─────────┼──────┼──────┼────────┼──────┼──┤│006│張資恆│93年3月8日│未載│48,400元│208628││├──┼─────────┼──────┼──────┼────────┼──────┼──┤│007│張資恆│95年10月30日│未載│48,500元│208630││├──┼─────────┼──────┼──────┼────────┼──────┼──┤│008│張資恆│95年12月19日│未載│47,000元│208603││├──┼─────────┼──────┼──────┼────────┼──────┼──┤│009│張資恆│96年2月16日│未載│47,000元│028838││├──┼─────────┼──────┼──────┼────────┼──────┼──┤│010│張資恆│97年3月3日│未載│48,600元│208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