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29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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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2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296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裴遠中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貳佰貳拾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陸萬叁仟伍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柒佰玖拾柒元,及
其中新臺幣捌萬伍仟肆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
㈢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書記官沈慧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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