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8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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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874號聲明人 黃薇蓉
黃彥達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除就同件聲明人 黃幸雄 、黃明佳、 黃明宗 部分准予備查,另就上開聲明人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黃馨瑩 於民國(下同)101年
5月30日死亡,聲明人等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聲明拋棄繼承,請求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1138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得拋棄繼承權之人,以具繼承權之人為限,若非繼承人,自無得否拋棄繼承之問題。
三、經查,聲明人黃薇蓉、黃彥達係 黃明仁 之子女,分別為被繼承人黃馨瑩之姪女、姪子,與被繼承人黃馨瑩均係三親等旁系血親關係,此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在卷可按。繼承人黃馨瑩胞兄黃明仁已於84年6月11日死亡,其子女即聲明人黃薇蓉、黃彥達並無代位繼承權,是依前揭規定,聲明人聲明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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