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家補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477號聲請人乙○○住○○市○○區○○街00○0號4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為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所定丁類家事事件,且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同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劉熙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書記官机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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