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7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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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2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2703號聲請人萬京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熒達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蔣弘偉新博爾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臺端聲請狀當事人欄內僅載明相對人新博爾股份有限公司,未具名其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應具狀補呈。
㈡本件本票裁定是否對相對人蔣弘偉、新博爾股份有限公司
二人請求?又聲請程序費用是否請求二人連帶給付?㈢提出相對人新博爾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並請提出相對人蔣弘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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