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40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4007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楊勝浩 債務人 李玉婷 債務人 王春綢
一、債務人李玉婷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參拾貳萬玖仟陸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二九五,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五九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李玉婷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春綢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