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3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359號聲請人 洪浩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件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件所示之股票3張(計231股),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6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且聲請人至今未能找到原股票,爰聲請宣告如附件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件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6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該裁定復於民國108年8月15日公告於司法院網站,現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269號卷宗、司法院網站公告頁面、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為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件所示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于傑
法官孫健智法官葉作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書記官邱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