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82號原告 趙沛玄 被告 黃慶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7年度易緝字第1號,嗣改分108年度簡字第37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紀榮泰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侯儀偵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