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4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495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李泳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柒萬壹仟玖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㈡新台幣壹拾萬柒仟陸佰捌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零參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參拾萬貳仟柒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陸萬柒仟柒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