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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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亡字第13號聲請人 郭傳標 相對人 郭傳安 原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郭傳安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郭傳安(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號、失蹤前戶籍地址:新竹縣○○市○○街○○○號)於民國六十六年九月五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之郭傳安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宣告死亡事件,為家事事件法第3條所定丁類家事非訟事件,自應依家事事件法中規定之家事非訟程序處理並終結之,先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郭傳安(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號)於民國59年9月5日起即行方不明,爰依法聲請公示催告,並為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本院92年度家催字第29號裁定為證,本院並於108年6月21日以108年度亡字第1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8年6月21日公告。另本院依權調閱失蹤人民事前案紀錄、財產所得資料、並函詢勞保投保、健保投保資料及就醫紀錄,均無失蹤人之相關資料,有索引卡查詢證明、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投保資料、足憑,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參以相對人之母郭菜於本院92年度家催字第29號到庭證稱相對人於59年9月5日遭海浪沖走失蹤等語在卷,則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在卷可查。是以,失蹤人郭傳安於59年9月5日起即行方不明,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上揭規定,自得於失蹤滿7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又查,郭傳安於59年9月5日起即行方不明,計至66年9月5日滿7年,依民法第9條第2項前段規定,自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書記官邱文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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