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3年度促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3年促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促字第1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送達代收人 廖曉薇 相對人即債務人 莊原祐
一、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67,03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張嘉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書記官郭子謙附表: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台幣160,000元自民國113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遲利息(依據民法修正第205條),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2.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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