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字第9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簡學陽 訴訟代理人 謝應孝 被告 何興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0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梁凱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書記官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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