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嘉簡字第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嘉簡字第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嘉簡字第9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李月蘭
于俊鵬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93、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洪李月蘭共同對於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于俊鵬共同對於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書犯罪事實
一、第7行「將上開違章建築物全數修復」補充為「利用不知情之成年建築工人將上開違章建築物全數修復」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二人所為,均係犯建築法第95條之違法重建罪。又被告二人就前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其等利用不知情之成年建築工人將違建修復,均為間接正犯。爰審酌被告洪李月蘭小學畢業、喪偶、擔任盈宇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負責人、前無前科;被告于俊鵬五專畢業、離婚、擔任盈宇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經理、前無同類型前科等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素行,被告二人明知上開違建部分於民國103年11月14日遭強制拆除後,竟仍於104年1月某時起,再次將違章部分修復,藐視公權力,惡性非輕,並兼衡被告二人犯後坦承犯行及所能獲之利益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書記官朱宏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建築法第95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93、9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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