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2年度沙秩字第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2年度沙秩字第7號
移送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局
被移送人   陳柏翰
       林麗燕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2年10月15日以中港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麗燕幫助冒用他人身分之證明文件,處罰緩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陳柏翰冒用他人身分之證明文件,處罰緩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林麗燕、陳柏翰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2年10月7日15時40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區○○○○路臺中港北突堤管制站。
㈢行為:林麗燕為幫助陳柏翰使其方便進入臺中港北突堤區勘
查工地,乃交付向盛開發有限公司之商港區車輛長期通行證
(使用期限至105年2月25日)予陳柏翰使用。陳柏翰取得上
開通行證後,即冒用上開通行證欲進入臺中港商港管制區,
為值勤員警當場查獲。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林麗燕、陳柏翰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行照各1張。
㈢經警察當場查獲。
㈣扣案之商港區車輛長期通行證1張。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6條第2款、第17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芳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2款: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
下罰緩:
二、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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