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附民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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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交附民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共危險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交附民緝字第2號原告 孟繁民 被告 潘文裕
富和中汽車企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曉玲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游紹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交簡字第301號公共危險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王星富法官倪霈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旻璋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審交訴 字第 11 號(111.06.27)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審交附民 字第 373 號(111.06.28)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審交附民緝 字第 2 號裁定(111.09.21)【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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